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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商洛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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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残疾人联合会 商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残疾人生活补贴 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残联发[2011]89号
各县区财政局、残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洛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残疾人联合会 商洛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商洛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 商洛市残疾人联合会 商洛市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共商洛市委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原则 (一)重要意义 实施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的具体体现,是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也是构建和谐商洛,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投入,规范操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真正使残疾人受益。 (二)指导原则 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应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以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二是坚持优先照顾生活困难残疾人的原则,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三是坚持先行实施、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四是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保证残疾人真正受益。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具有商洛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生活困难的各类贫困残疾人以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类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三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0元执行。 高于此补贴标准的县(区),按照县(区)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低保标准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超出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残联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商洛市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交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商洛市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商洛市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区)残联审批。县(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商洛市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通知申请人。 四、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 (一)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的50%负担,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的10%负担,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县(区)财政部门对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每年年初由县(区)财政会同县(区)残联按核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确定生活补贴发放方案。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区)财政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按季度直接发放到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五、补贴对象管理及职责分工 (一)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残联要在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对补贴对象的重新审核、审批。 (二)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按照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省、市、县(区)三级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每年11月底前将所辖县(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统一报省残联。 (三)《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区)残联负责发放。 (四)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五)残联、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运行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工作。县(区)残联应根据审批通过的补贴人数和标准,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市残联对各县区补贴人数和标准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市级预算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并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提供下一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预算资金。 (六)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残疾人协会承担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服务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张榜公示。市、县(区)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从事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力量,落实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安排配套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结合当地已经出台的残疾人补贴措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残联、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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