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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残联发〔2008〕11号
市级企业、各类经济组织,中省驻商各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维护残疾人基本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法律、法规赋予社会各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85号令)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03]11号)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商办发[2003]79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08年度市级企业、直属机构以及各类经济组织、中省驻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问题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在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直属机构及各类经济组织、中省驻商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为年审对象。 二、年审时间及程序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从4月15日起开始。 2、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十日内携带单位盖章和经法人签章的《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上年度职工统计年报表、工资发放册、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年度审核。 3、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审和残疾职工认定的单位,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对待,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保障金缴纳 1、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1.5%。 2、未安排残疾人或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标准:市级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按照2007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4431元执行;中省驻商单位按照2007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1239元执行; 4、计算办法: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四、逾期处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由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实施。凡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照《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对上年度未足额缴纳的单位,与本年度一并征收。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市地税直属分局、市残联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商洛市残疾人联合会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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