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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关于开展200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开展200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商洛市残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    

商洛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文件

  
商政残工委发[2007]4号

关于开展2007年度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意识不断增强。市、县(区)残联先后免费举办盲人按摩、美容美发、服装制作、五金维修以及种植、养殖等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班,培训各类残疾人1万多名,就业率达80%以上。截止目前,全市城镇残疾人累计就业2907人,农村累计从业7.1万人,其中896名残疾人通过按比例就业,走上工作岗位,实现了自食其力,有效的保障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今年,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了各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提出了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国务院残工委以及省、市政府残工委分别召开残疾人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85号令)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03]11号)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商办发[2003]79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07年度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的意义
  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自食其力、自我发展、奉献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的基本途径,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形式,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根本措施。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既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弱势群体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和维护残疾人基本权利和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更是维护稳定发展大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既是推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大意义,自觉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努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程序及标准
  2007年度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从6月1日起开始。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接本通知三十日内携带单位盖章和经法人签章的《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上年度职工统计年报表、工资发放册、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年度审核。
  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通知事项,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619元执行;计算办法为: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对征收决定书有异议,可在接本通知十五日内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核。
  三、逾期处理
  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

 

 

                         商洛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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