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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关于开展200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开展200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商洛市残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6    
商  洛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文件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商残联发[2006]15号

关于开展2006年度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直属机构及各类经济组织,中省驻商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85号令)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03]11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商办发[2003]79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0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06年度年审对象包括市级机关、直属机构、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在市地税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中省驻商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二、年审时间及资料
  1、年审从4月10日开始,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为年审规定时间。
  2、各单位携带单位盖章和经法人签章的《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上年度职工统计年报表、统计年报102表、工资发放册等相关资料,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
  3、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携带单位盖章和经法人签章的《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上年度职工统计年报表、工资发放册、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劳动部门鉴证或经公证的劳动合同书等相关资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认定。
  4、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审和残疾职工认定的单位,一律按未安置残疾职工对待,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年审标准
   (一)各单位应按2005年度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残疾职工的认定
   1、以2003年以后新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就业证》为确认残疾职工的有效证件。
   2、对未经市残联审核签章的《残疾人证》,由市残疾鉴定委员会重新审定,符合评定标准的由市残联签发《残疾人就业证》,予以认可;凡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工伤病残证》以及因公、因病致残的在岗职工,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条件的,由市残联签发《残疾人就业证》。
   3、退休和病休的残疾职工,不按在岗残疾职工认定。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标准:市属单位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全市职工人均收入10426元执行;中、省属单位按2005年全省职工人均收入14643元执行。
   四、工作程序
   (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各单位年审资料。对未安排残疾人或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按照《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填写《按比例就业年审表》,并向单位出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
   (二)缴纳单位持《按比例就业年审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于30日内到市地税直属分局办税大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市地税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就业保障金随税款一并征收。
   (三)因特殊原因需减、缓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须先办理年审手续后,持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会议研究并报市残联审批后,办理减、缓手续。
   五、逾期处理
   (一)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2005年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联系方式: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2329157
  地址:市北新街111号建行城区办四楼
  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2385847
  地址:商洛市名人街中段

商洛市残疾人联合会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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