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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有哪些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残联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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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来源: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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